《湖北省創(chuàng)新型產業(yè)集群管理辦法(試行)》是在廳領導的帶領下,在相關處室的支持下,學習借鑒其他省份先進經驗和做法,反復研討修改形成的。《辦法》共分為6章,23條,主要內容如下:
第一章總則,共5條(1-5條)。第一條至第四條介紹本辦法的制定依據、集群概念、遵循原則和依托載體。第五條明確我省集群采取重點培育、動態(tài)管理、定期考核的模式。
第二章申報條件,共2條(6-7條)。第六條在產業(yè)重點、規(guī)模效益、創(chuàng)新能力、服務體系和發(fā)展環(huán)境等方面明確了集群申報條件;第七條規(guī)范了集群申報名稱。
第三章申報程序,共5條(8-12條)。明確集群申報采取直接報送省科技廳、市州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方式。第八條明確省科技廳為集群主管單位,每年組織開展集群申報工作;第九條明確申報主體工作和責任;第十條明確省高新中心工作職責;第十一條明確公示時間;第十二條明確政策傾向。
第四章建設管理,共5條(13-17條)。第十三條明確省科技廳為集群建設主管單位;第十四條明確省高新中心工作內容和職責;第十五條明確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的工作內容;第十六條明確集群建設單位的工作內容和職責;第十七條明確集群實行動態(tài)管理,省科技廳擇優(yōu)推薦國家級創(chuàng)新型產業(yè)集群。
第五章考核評估,共5條(18-22條)。第十八條明確考核評估時間;第十九條明確集群建設單位的工作責任;第二十條明確省高新中心工作職責;第二十一條明確評估采用百分制,四個等次;第二十二條明確處置情形。
第六章附則,共1條(23條)。限定《辦法》試行時間。